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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1 00:54:42 | 浏览:
内蒙古天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案
内蒙古天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案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宝驼高驼乳柔润保湿乳1648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135万元,罚款人民币35.46万元生物科技。